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六条有效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与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与创新的项目。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技术保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