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