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本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吸收与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