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