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四条有效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