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二)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吸收与创新基地;(三)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的市级技术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