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二)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吸收与创新基地;

(三)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的市级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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