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行技术质量认证,企业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关的经费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