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