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