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九条有效本市设立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并逐步增加。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方面的资助。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结算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吸收与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