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