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