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