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超过标准收取的租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