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