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