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