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