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十八条已废止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