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第十六条已废止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