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