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