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