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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