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选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公路养护作业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接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