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或者移动前款所述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