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掘路修复费一至五倍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但应当立即通知市或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