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向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