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在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五)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七)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

(九)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

(十)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十一)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