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符合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市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