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市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