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

市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