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本市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分离制度。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符合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市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