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在征得同级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