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