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