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