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