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