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生产本市禁止生产的其他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