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实行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施工现场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或者销售代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吊销发给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