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