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材办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新型材料认定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证明。

市建材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