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获得下列证书的,市建材办应当直接发给生产单位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一)获得本市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获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的;

(三)获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依靠经认定的技术、设备生产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