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获得下列证书的,市建材办应当直接发给生产单位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一)获得本市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二)获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的;(三)获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依靠经认定的技术、设备生产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