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应用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艺,并按照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