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