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