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检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