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