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