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