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